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及工信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ICP备案未链接备案系统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华为云将对网站备案编号标明及链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网站将通知网站主办者进行整改,请您关注并予以配合。
本次核查重点内容包括:
1. 网站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未按规定标明网站备案编号或标明的网站备案编号与工信部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编号不一致;
2. 标明的网站备案编号未链接工信部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miit.gov.cn,或链接的工信部系统网址错误。
正确示例:
1. 广东省“粤ICP备”网站请标明主体备案号,如粤ICP备********号,不要带有-1、-2等序号,并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miit.gov.cn。